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的形象和威望、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不僅直接關系黨的命運,而且直接關系國家的命運、人民的命運、民族的命運。黨的形象是觀察黨群干群關系、人心向背的“晴雨表”,務必要增強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和社會號召力,憑借偉大、光榮、正確的政黨形象贏得群眾信任,牢牢把握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
開展黨紀學習教育是塑造黨的形象的有力舉措。加強黨紀學習教育,有利于加強黨性修養、整頓政治風氣、發揚優良傳統,能夠使全體黨員的思想和行為始終處于正軌,從而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對黨放心滿意,進而支持黨、擁護黨、跟隨黨,朝著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目標前進。因此,開展黨紀學習教育是中國共產黨將紀律建設推向縱深的可靠辦法,是以黨的自我革命激發黨的社會革命效能的重要方式,是黨員形成依規辦事自覺意識的必然路徑。
以黨內法規制度為鏡,做好“形象管理”
黨內法規制度是黨紀學習教育的重點內容。擁有9800多萬名黨員的中國共產黨,是世界上最大的政黨。組織規模如此龐大的政黨,要想保持良好的形象,不僅要靠廣大黨員的自主自為,更要靠黨內法規制度的長期規范作用。
一方面,借助黨內法規制度,黨劃定了“可為”與“不可為”的“高壓線”,明確闡釋黨的底線要求。《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在第四節“嚴明黨的政治紀律”中強調,任何一名黨員“不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不準泄露黨和國家秘密,不準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不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黨內法規制度從政治紀律的高度看待黨的形象問題,要求全體黨員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為塑造黨的形象提供了法理依憑。
另一方面,黨內法規制度從宏觀和微觀雙重視角探究黨的形象的發展路徑,細致描繪黨的形象的輪廓和內里。除附則外,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從宏觀層面詳盡說明了黨組織和黨員的應然形象,及其損害黨的整體形象的行為認定、責任歸屬、處分措施和補救辦法。《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等黨內法規制度,從微觀層面樹立起各級黨委、各行各業的黨員形象標準。
在黨紀學習教育中展現黨員干部風采形象
在人民群眾心目中,黨員干部的日常作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著黨的形象,黨員干部形象好壞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對黨的看法和印象。黨中央明確要求“樹立黨員干部為民務實清廉形象,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黨紀學習教育有助于為塑造黨員干部形象給予支撐。
于為民形象而言,嚴明黨紀要求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防止黨員干部自以為是,凌駕于群眾之上,漠視、欺壓群眾,成為超越群眾的存在。必須傾聽群眾呼聲,實現對上負責和對下負責相統一,堅決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力圖通過黨紀學習教育使全黨矢志恪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
于務實形象而言,一張好的藍圖,只要是科學的、切合實際的、符合人民愿望的,大家就要一茬一茬接著干,干出來的都是實績,廣大干部群眾都會看在眼里、記在心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提醒黨員干部必須摒棄錯誤政績觀,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那些追求形式、熱衷排場、調門高做事少、沉迷“形象工程”與“政績工程”的黨員干部。
于清廉形象而言,腐敗是人民最痛恨的政治現象,開展黨紀學習教育教導黨員干部慎獨慎微、干凈做事,反對特權思想、濫用職權和謀求私利,要以堅韌的底氣和定力推進反腐敗斗爭,保證政治清明和黨員清正,為助力中國式現代化、跳出歷史周期率打造堅強的黨員干部隊伍。
以黨紀學習教育成效 為黨的形象增添新的光輝
切實拓展黨紀學習教育的覆蓋面,確保全體黨員嚴守黨紀黨規,增強黨員干部的研判局勢本領、為民解憂本領、依法執政本領、依規辦事本領,通過全面提高黨員隊伍素質能力,從而提高黨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捍衛黨的領導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加強新時代黨的形象建設的關鍵路徑,是增強中國共產黨的凝聚力、戰斗力和影響力的必然要求。
其一,黨紀學習教育應做好資源配套,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高校教育基地、企事業單位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和特長優勢,綜合運用講授研討、模擬體驗、調研訪談等方法,在教學相長、教研相成中探究黨的形象成長路徑。
其二,黨紀學習教育應用好正反典型,提倡黨員效仿領袖英雄和標桿榜樣,在學習違紀案例的基礎上鏡鑒、檢視自身,講清合格合規與做人為官的紅線,形塑黨員先鋒形象。
其三,黨紀學習教育應講好量紀尺度,明晰詆毀和歪曲中國共產黨形象的事件定性標準,使受教育黨員深刻理解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在把黨紀學習教育內容向具體工作實際轉化的過程中,讓受教育黨員深度體悟量紀情節和分類,保障黨的形象建設工作向好向善。
(作者:江烜 同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助理教授,上海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同濟大學基地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