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中國輕工機械行業自律性機制,規范從業者行為,維護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促進中國輕工機械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業實際,制訂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執行單位包括中國輕工機械協會會員單位。
第三條 中國輕工機械協會是本公約的監管機構,負責對公約的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約成員單位之間應按照誠信守法的原則,自覺維護本行業的市場秩序,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生產、合法經營。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五條 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公眾利益和公共秩序,維護企業長遠利益和行業聲譽,滿足消費者需求,保障消費者權益。
第六條 提倡行業內團結協作、優勢互補、相互支持。對行業中發生的熱點、難點問題,應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討、友好協商等方式解決,共同促進輕工機械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七條 遵守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公開、公平、公正有序地參與市場競爭。不任意以漲價、壓價或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其他企業利益;不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以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八條 堅持自主創新的方針,大力發展科學技術和循環經濟,積極推進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注重環保、安全、節能減排,增強低碳經濟意識;推動產業結構調整,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環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責任。
第九條 堅持質量第一,以品牌、標準、服務和效益為重點,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監管和誠信體系建設,嚴格按照產品標準、工藝規程組織生產,強化社會責任
第十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和業務交往中,嚴格合同管理,依法訂立、變更、解除合同,認真履行合同義務,不無故違約。
第十一條 在自行主持招標、參與投標時,要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不違法規避招標,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經營主體參加投標,不串通招標投標,不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二條 不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不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十三條 共同維護本行業內人才的有序流動,在聘用業內其他單位人員為本企業服務時,應尊重其原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非法獲取、使用其原單位的技術成果、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社會統籌保險,開展崗位培訓,保障職工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 公約管理
第十五條 本公約是行業和企業的自律性公約,是最基本的生產、經營守則,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十六條 凡違反公約并造成不良影響,經查屬實的,視不同情況給予警告、行業內部批評、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處理。
第十七條 在實施過程中,有不完善之處,企業均可提出修改或補充建議,經中國輕工機械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后修改補充。
第十八條 本公約解釋權屬于中國輕工機械協會理事會。